为进一步落实集团指示精神“各部门站在服务客户的立场和角度梳理自身业务链,逐步建立业务损害客户利益赔偿机制,所有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、时间损失的要明确赔偿办法”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卸车、入库
(一)原燃料、废钢 1、卸车、入库具体要求
①卸车人员严格按照卸车流程及操作规程进行卸车,确保不损坏送货车辆。
②物流信息部负责协调、监管各物流公司的甩挂业务,提高车辆周转,减少供货车辆等待时间,确保甩挂车辆厂外甩挂时间控制在 90 分钟之内。
③生产部负责协调各生产厂提高卸车效率,废钢厂内用时 150 分钟以内,其他物料 90 分钟以内。
2、赔偿标准
①因操作不当,在卸车过程中人为损坏送货车辆的,由责任单位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。
②超出规定卸车时间的,超时30分钟以内的,赔偿集团矿泉水1件及50元/车;超时30-90分钟,赔偿集团矿泉水2件及50元/车;超时90分钟以上,赔偿集团矿泉水2件及100元/车。
③环保检查、参观、车辆损坏、出现质量问题需停车化验、卸车后充电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供应商、司机自身原因造成超时的不在赔偿范围内。
(二)备件
1、卸车、入库具体要求
①小件物资 50 项以内的,库管员 1 小时内完成验收、卸车;50-100项2小时内完成验收、卸车;油脂类 5 小时内完成每车验收、卸车。
②大件物资 10 项以内的,库管员 2 小时内完成验收、卸车;10-30项4小时内完成验收、卸车。
③卸车间的物资,生产厂相关人员 4 小时内完成验收、卸车。
④物资验收完毕后库房统计 24 小时内办理入库,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当日办理入库的,必须写明原因建立电子台账,手续齐全后 30 分钟内完成入库。
2、赔偿标准
①如因库管员操作不当,在卸车过程中人为损坏送货车辆的,相关责任人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。
②如库管、统计或生产厂卸车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件卸车、入库的,根据延迟时间由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按 50 元/小时赔偿相应供应商。
二、付款
(一)付款要求:计划财务部严格按照《采购部门付款制度》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结算、付款。
(二)赔偿标准:付款延迟,由计划财务部按天数核算应付账款滞期费用,给予供应商赔偿;延迟不超一天的按一天核算,利息按当期银行利率核算。
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,有效期两年。
采购部
2022 年 9 月 22 日